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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你总算来了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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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关系:

张某:房屋业主

李某良:张某舅舅,房屋实际出资人

李某连:张某母亲,李某良姐姐

张某汉:张某父亲


2017年的事了。有个当事人找到了我,跟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听完之后我有点怀疑人生:


当事人想买套房子,看到淘金北路有一套不错,挺实惠的,卖家是中年大叔李某良,人也挺实在。后来了解到,房子并不是登记在李某良名下的,业主是她年仅18岁的外甥女张某,但李某良是实际出资人,卖房事宜由他全权代理。考虑了几天,当事人最终决定买这套房子,并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


天有不测风云,在当事人支付了定金后没多久,年仅18岁的业主张某就去世了。经当事人与李某良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良书面允诺于2017年10月10日前向当事人返还30万元定金。


这个钱必然是没有还的,要是还了就没有后面什么事了。


拖了那么几个月,当事人决定委托我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30万。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钱要跟谁要?这个官司要怎么打?


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这个案子应到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合同的相对方张某去世了,当事人该告谁呢?按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告张某的继承人。由于小女孩还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以推定她没有配偶以及子女,所以她的继承人应是她的父母。随后我们得知,小女孩的父母早已离婚,两人老死不相往来。母亲李某连还能通过李某良找到,但父亲张某汉就难觅踪迹了。这一案件本就因业主突然身故而十分棘手,继承人间复杂的关系更是让案件难上加难。


难也得告啊。我们直接把两位继承人列为被申请人,提交至仲裁委立案。但拷问灵魂深处的问题接踵而至。


首先,仲裁委问:“你怎么证明张某去世了?”


在当时,这个问题我确实证明不了。我们跑了几个地方:派出所、公安分局户政中心、街道办事处……但因为户籍已经注销,公安系统查无此人。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无法出具死者的户籍注销证明。后来才知道,如果真的要调取死亡证明,其实可以去殡仪馆试一下,但程序也是相当复杂。


然后,仲裁委问:“你怎么证明张某汉和李某连是死者的父母?”


这个我也证明不了,很大一个原因是他们不在同一个户口,而且我们也无法掌握死者以及其继承人的单位、学校等信息,因此无法查到人事档案亲属关系。


最后,在我软磨硬泡之下,仲裁委终于同意把案立了。但他们表示,这个案子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开庭当天,李某良作为代理人出庭了。他向法庭提交了张某的死亡证明,以及他姐姐李某连的授权材料。死亡证明上表明了李某连与张某为母子关系。开庭过程不再赘述。最终,仲裁庭裁决由李某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30万元定金的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至于为什么没有让死者的父亲也一同承担呢?因为仲裁庭认为,李某良无权代理张某汉,且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汉与死者为父女关系。



判决下来后,没有任何意外,李某连并没有执行裁决。这也难怪,毕竟这事情跟她一点关系也没有,整个案件的“始作俑者”是她弟弟李某良。


无奈之下,我们向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随后案件被移送到了花都执行局。花都执行局查封了涉案的房屋,然后就把案件移送到天河法院了。花都法院表示,这样做的原因有二:1、银行也起诉他们两个了,案子扔过去一起执行吧,花都这边现在也不好拍卖;2、现在没办法搞清楚有多少个继承人,搞不清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也不知道李某连占这个房屋多少比例,根本没法处理。



就这样,花都法院终结了执行,把案件移送到了天河法院。


随后,我们多次联系天河法院,天河法院表示,房屋正在拍卖,等卖好了会通知我们。


前不久,我们发现,房子卖出去了。



我们便主动联系天河法院要求参与分配。他们说,房子卖是卖了,但这个钱分不出去,必须要等两个继承人办理继承并确认继承份额之后这个钱才能分。因为:1、这个房子还没过户到继承人名下;2、继承人之间份额不明确,这个钱不清楚怎么分配。


这就陷入一个僵局了。这房子本身就跟两个继承人没有关系,完全是李某良出资的,两继承人根本得不到好处,能有多大的动力去办理继承手续?再者,两个继承人感情破裂,老死不相往来,张某汉人都不知道哪儿去了,他们会为了一件对他们没多大好处的事情在这闹腾吗?


是不是只要这个继承问题没搞清楚,这个钱就拿不到呢?


这不合理啊,房子是被继承人名下的,卖出去的钱也是被继承人的,现在被继承人欠我钱,我直接拿走不好吗?为啥要等继承人办完继承我才能实现债权呢?


故事讲到这里算是讲完了。现在我们正在积极与法院沟通解决的办法。前几天跟天河法院取得联系,他们表示,钱被银行拿走了200多万,还剩100多万在账上。他们也想分出去,但是现在没办法确定继承份额。钱分不出去,他们也很急啊。经过跟法院沟通,我们现在要新提起一个代位析产的诉讼,争取在无需两名继承人主动办理继承的情况下让法院找到分钱的依据。


我们现在要讨论另一个问题,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继承编的“遗产管理人”规定能否让这个问题变得更简单?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至一千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在死者逝世后、遗产正式交付继承人前,对未交付的遗产进行清算、保管等工作的负责人。
简单来说,此前的遗产继承属于“直接继承”,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确认继承份额,取得继承权利。但现在问题好像变得稍微复杂一些,在继承之前还要经过一个中间程序。遗产管理人得先清算遗产,结清死者债务,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把钱分好。
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两位继承人怠于继承房屋是案件无法推进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裁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继承人承担支付义务,而房屋还没到继承人名下,无法确认继承份额,这个钱自然就分不出去了。
如果有了遗产管理人程序,那么在张某去世后,该房屋将暂时交给遗产管理人接管,待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依法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本案中,遗产管理人应从死者的父或母中产生,也可以共同担任。如果他们均放弃继承遗产,则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简而言之,目前是“先继承,再还钱”,但《民法典》生效后,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先还钱,再继承”。也就是说,就算继承人还没办理继承,债权人也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其清偿债务。哪怕这钱没人要了,债权人也可以让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管管这个事情。当然,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包括债权人如何得知谁是遗产管理人)还有待实施细则颁布后进一步确认。


文中案例的僵局尚未取得突破,我们正在努力探索,与法院积极沟通寻求救济方式。我们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我们也相信,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百姓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这正是《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



附:参考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主编 | 陈晖

文字 | 陈晖、麦韵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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